近日,吉林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,针对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况,依法发出《家庭教育指导令》,督促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,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。
本案的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婚内生有一女,尚为学龄前儿童。被告陈某长期在外务工,后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。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,二人女儿在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一直由外祖母照看,原、被告长期缺乏对孩子的关心,看似一起普通的离婚纠纷,背后却隐藏着对孩子的伤害。
据此,长春林区中级法院依法向李某和陈某发出《家庭教育指导令》,并对他们开展家庭教育指导。家庭氛围的好坏影响着孩子的成长,承办法官指出原、被告作为监护人的失职,向二人阐明家庭教育的重要性,要求多关注孩子的生理、心理状况及情感需求,切实做好家庭教育,履行监护责任。
经过指导,李某和陈某均表示虽然婚姻关系破裂,但会尽最大努力降低对孩子的影响,承担起作为父母的家庭教育责任,给予孩子更多的关爱和陪伴。
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,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。《家庭教育指导令》不仅是对父母监护职责的明确要求,也是发挥司法力量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举措。下一步,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将持续跟进关注孩子的心理状况,开展家庭教育辅导和心理疏导,让每一颗种子在法治的土壤与爱的浇灌下向阳生长。(来源法治日报-法治网)